岳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农云(渔政)罚〔2024〕9号
当事人:谢XX
住所(住址):岳阳市岳阳XXXXXX区居委会关家组
身份证件号码:432302XXXXXX153711
当事人谢XX违规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17日下午16时许,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执法人员,在“智慧渔政”监控系统值班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流域云溪段洞庭湖口铜鱼短颌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擂鼓台纸厂附近进行违规垂钓作业,云溪大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路亚杆1副(带轮子的路亚竿1根,铅头钩1个),渔获物3条(鳜鱼)重0.7千克。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涉案渔具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8月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违规垂钓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证据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垂钓过程;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垂钓地点;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带轮子鱼竿1跟,鱼钩1个,渔获物3条(鳜鱼,重0.7kg),证明当事人违规垂钓工具及造成影响;证据5.证据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规垂钓行为,当事人违规垂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农云(渔政)罚告〔202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三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依据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