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渔)罚〔2024〕6号
当事人: 徐XX
住所(住址):岳阳市经开区八XXXXXXXXXX号4XX室
身份证件号码:4306231XXXXXX9303X
当事人徐XX在长江流域禁钓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26日凌晨1点40分,云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松杨湖街道执法大队在长江沿岸水域开展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徐XX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流域禁钓区擂鼓台附近新港码头非法捕捞(锚鱼),现场缴获路亚竿1根、三叉锚钩4个、蝴蝶钩1个、渔获物两条(白鲢)14.05公斤。我大队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证据照1份等佐证资料,并对涉案渔具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4年4月26日移交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办理,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取证,该案件未达到刑事案件要求。4月29日移交我大队作行政处理。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违规渔具在长江流域非法垂钓的违法事实;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行为发生地点和使用违规渔具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带轮子路亚竿1个、三叉锚钩4个、蝴蝶钩1个、渔获物两条(白鲢)14.05公斤,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违法事实;证据5.证据照片2份,佐证当事人违规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鱼叉)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三条,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值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4.05公斤;
2.责令改正;
3.罚款2100元。
罚没款共计: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