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财政局   2021-08-30 11:07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云财发〔2021〕16号)

各镇(街道)财政所:

现将《岳阳市云溪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岳阳市云溪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推动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55号)以及《岳阳市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镇(街道)、村(居)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支农政策安排部署开展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示范试点等相关项目。

第三条  镇(街道)对所申报实施项目负总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质量、档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镇(街道)、村(居)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的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奖补资金。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的确定由区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规模以及申报的项目投资额统筹确定。

美丽乡村建设奖补项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以上级财政部门下发文件为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采取先实施后奖补方式,资金额度采取项目实际投资资金、村人口数量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和楼堂馆所建设、弥补村级运转经费、支付村干部报酬及偿还村级债务等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所应当加快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同步将项目实施情况上传至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系统。当年批复的项目当年未实施,造成资金结余的,不再保留该项目,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财政审核、区级审批、报市级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居)、其他组织或单位,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的、积极性不高的行政村(居)不列入支持对象。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范围:必须是行政村(居)内道路(巷道)、农业基础设施、文体设施、环卫设施、村庄整治以及村内户外大多数村民直接受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跨村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库建设: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明确任务目标,提升资金安排的前瞻性、科学性、精准性和规范性,每年申报项目从项目库中挑选。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各行政村(居)通过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由村委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成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议定。村民会议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填写《云溪区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村民议事表》《云溪区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审批表》《云溪区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建设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记录等资料,报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没有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申报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综合效益预测和项目绩效目标等。

镇(街道)依据村(居)规划和实际需要,对村级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上报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区财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项目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绩效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根据资金规模和任务给予立项,下达批复文件,作为立项依据。批复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奖补资金、受益人口等。在批复后应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工作由各村(居)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所负责项目日常监督。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村监会及村民的监督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项目建管方式。按照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发【2018】1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村民能够自建,总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可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验收等工作。原则上当年安排的项目当年完成,达到项目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

(一)项目监理。对村民能够自建的项目,由镇(街道)负责落实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水平支付报酬;对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组织村民自建,对村民无能力施工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二)项目竣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三)项目验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于11月20前对完工项目组织自验,验收通过后,向区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区财政局于11月30日前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项目验收覆盖率应达到100%,对区级验收时仍未完工或未开工的项目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前后变化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管理、公开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资料的归档情况、组织保障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验收应实地核查确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奖补资金清算。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的组织、计划完成情况、效益情况、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档案管理。档案资料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街道)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村民一事一议民主议事会议记录、项目申报及建设实施、招投标情况、预决算、验收报告、建设前中后图片、影像等相关原始资料收集归档,规范管理,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需调整, 应先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组织并完成项目调整的实地考察,经重新批复后再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备案。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村(居)应健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同时也要调动有关部门、村两委和村监会组织参与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相关任务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行全程公开公示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工作流程、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结果等。镇(街道)、村(居)依据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村内公示项目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使用、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决算及验收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对工程质量、资金运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镇(街道)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申报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对批复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要求时间形成全区绩效自评汇总报告及汇总绩效目标表格上报市财政局。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考评结果形成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村(居)在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迟缓,未履行相关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内容等)或调整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