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关于明确居民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22-10-28 14:45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居民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居民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管理,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岳云政发〔2020〕5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居民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拆除重建的房屋须是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房,部分C级危房经综合判断不具备加固条件的,可以申请拆除重建。

2.危房重建户原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冲突的一律不得在原址重建。位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现定;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其维护和修缮按相关规定实施。

3.国有划拨土地上居民房屋拆除重建,须按以下规定执行:位于临街面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居民房屋重建,一律按商住用地性质办理土地划拨改出让及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位于非临街面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居民房屋重建,按照“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的原则重建的,可不办理土地划拨改出让手续。

4.国有出让土地上居民房屋拆除重建,如增加层数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重建。

5.还建安置区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范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规范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二、审批主体

1.城市规划区内(云溪城区片)村(居)民危房拆除重建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云溪街道进行联合审查,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

2.城市规划区内(集镇片)及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危房拆除重建,由镇(街道)组织相关站所(中心)进行联合会审,审核通过的危房重建户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备案。

三、审批程序

1.城市规划区内(集镇片)及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危房拆除重建,由村(居)民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对危房重建户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重建户应及时提交相关建房资料上报镇(街道)。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站所(中心)实地审查,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审批。

2.城市规划区内(云溪城区片)村(居)民危房重建,由村(居)民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云溪街道初审后,交由区自然资源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云溪街道进行联合审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

3.重建户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住建部门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建设:重建三层(含)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筑跨度六米(含)以上的。

四、建房标准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国有划拨土地证的重建户每户正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1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90平方米。取得国有出让土地的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筑红线图进行建设。

五、监管责任

城市规划区(云溪城区片)危房重建户由区自然资源局、云溪街道组织放线,城市规划区(集镇片)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危房重建户由镇(街道)组织放线。区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巡查制度,查处不按规定、不按图纸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全过程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镇(街道)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会同村(社区)开展日常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村(居)民及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对未经批准的重建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审批不严、监管不力,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