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全区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部分:明确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是抓紧完成村镇两级普(排)查。镇(街道)要按照普(排)查工作要求,在7月15日之前,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全部房屋普查,并确保普查质量;在7月20日之前,完成镇级排查工作。
二是加快完成区级复查挂牌。区专项整治办要组织住建、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资料复查率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要求,限期完成区级复查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复查,并对存在特别重大、重大及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分别完成“红牌、黄牌、蓝牌”挂牌工作,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人,明确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挂警示牌自建房整改完成后,经确认后摘牌,形成闭环管理。在8月10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复查。
三是加力督促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告知并督促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在7月20日前完成存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在7月25日前完成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在7月31日前完成无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未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区级复查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镇(街道)要告知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四是全力推进分级分类整治。
1.结构安全隐患整治。区专项整治办要组织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禁违等部门及镇(街道)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存在特别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立即禁止使用,采取撤离人员、搬离等管控措施,经鉴定确认危险的,一律拆除;对主体结构局部破坏,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立即暂停使用,经鉴定确认的,在8月31日前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采取加固改造等工程措施。镇(街道)要对经鉴定确认结构轻微受损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在8月31日前督促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完成修缮加固等工程,在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区域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整治。
2.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未按规定作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足,存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红、黄牌警示)的,立即采取停业整顿、封闭现场等管控措施,并在7月31日前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日常消防管理措施不到位,存在一般消防安全隐患(蓝牌)的,在8月31日前督促整改到位。
3.地质灾害隐患整治。区自然资源局要在7月15日前完成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房屋现场复核认定,在8月31日前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整治。
4.手续不齐全及违法建设整治。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禁违拆违控违事务中心、属地镇(街道)配合,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经鉴定暂无安全风险的居民自建房,督促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违法建设的,立即组织拆除。
第二部分: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属地镇(街道)的工作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省、市工作要求,逐步构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联合区城管局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加大门(窗)洞、改变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自建房建设合法性问题核查,手续不齐全及违法建设整治,负责督促地质灾害风险问题房屋的整治,联合区禁违拆违控违事务中心依法查处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2020年7月3日以后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村自建房建设合法性问题核查,手续不齐全及违法建设整治,依法查处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消防安全问题整治,负责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严格经营性自建房的准入标准,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负责督促经营餐饮饭店、药店、托管机构、批发零售等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区教体局负责督促经营幼儿园、培训机构等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经营养老机构等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区文旅广电局负责督促经营影院、KTV、网吧、书店等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区卫健局负责督促经营医疗卫生机构等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经营民宿宾馆等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区供水、供电等单位根据要求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治的居民自建房及时断水断电。
属地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对存在特别重大和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危房的居民自建房,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并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撤离人员、搬离等管控措施,督促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一般结构安全隐患问题房屋督促所有权人整治到位。负责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自建房巡查制度,根据授权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第三部分: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强化调度推进。区专项整治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实行“一周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攻坚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稳妥推进,严格按照整治工作标准,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执行到位。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加大工作力度,抢时间、赶进度,按既定时间节点完成村(居)普查、镇级排查和问题房屋整治工作。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消防、教体、民政、卫健、文旅、公安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主动列出责任清单,认真履职,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
三是强化督查问责。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建立督查、考核、问责“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挂牌督办等措施,倒逼责任落实。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不全面,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属地和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一经查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